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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如有不服人民法院已生效的一审、二审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可以向本级或上级检察院提出申诉。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受理和办理,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民事行政检察职能:负责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上述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裁定,提请上级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等工作。 抗诉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3、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4、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受理申诉的条件:不服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申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 1、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2、有具体的申诉理由和请求。 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应当提交申诉书、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以及证明其申诉主张的证据材料。 受理申诉案件的范围: 1、人民检察院受理民事抗诉案件的范围是:债务、赔偿、房屋、土地、林木、知识产权、继承、婚姻家庭、人身权、经济合同纠纷、农村承包合同纠纷、经济损害赔偿纠纷等申诉案件; 2、人民检察院受理行政抗诉案件的范围是:治安行政案件、土地行政案件以及林业、城市规划、工商、税务、环保、邮电等行政申诉案件。 此外,人民检察院通过向人民法院或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的形式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1、原判决、裁定符合抗诉条件,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协商一致,人民法院同意再审的; 2、原裁定确有错误,但依法不能启动再审程序予以救济的; 3、人民法院对抗诉案件再审的庭审活动违反法律规定的; 4、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 1、有关国家机关或者企业事业单位存在制度隐患的; 2、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严重违背职责,应当追究其纪律责任的; 3、应当向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的其他情形。 嵊州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联系电话:3111335、3111336。 (周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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