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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信访条例》已经2005年1月5日国务院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本报于4月14日刊登全文)。这标志着信访工作进一步走向法制化、规范化轨道。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充分体现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以人为本的理念,体现了民主与法制的精神,体现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为了使条例的基本精神更好地为干部群众所掌握,从今天起,刊登相关知识问答。 问:新修订的《信访条例》确立的信访工作原则是什么? 答:新修订的《信访条例》把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维护社会稳定作为信访工作的指导原则。为了落实这一指导原则,充分发挥信访制度在解决人民内部矛盾中的作用,新修订的《信访条例》确立了信访工作应当遵循的五项具体原则:方便信访人的原则,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的原则,责任原则。 问:新修订的《信访条例》规定了哪些迅速解决纠纷的工作机制? 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通过联席会议、建立排查调处机制、建立信访督查工作制度等方式,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 设区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信访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有利于迅速解决纠纷的工作机制;信访工作机构应当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相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运用咨询、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处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并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直接交由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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