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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因宅基地、通风、采光、排水、通行等原因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有的村民不善控制情绪,导致过激行为发生,酿成本不该发生的恶性事件,伤害了情感,损失了财产,得不偿失。那么,我们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方式来解决这类问题呢? [案件回放] 经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父子与邻居(与杨某为兄弟关系)因房屋问题存有纠纷。去年1月20日下午和3月17日下午,两被告先后两次用榔头、撬杆将临靠在自家房屋上的邻家小屋的水泥板、水泥房梁、水泥柱头、楼梯、砖墙面等部分建筑拷、撬损坏。经评估,损坏房屋建筑物计价值3268.42元。今年8月24日,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杨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杨某之子也受到了相应的处罚。被告还赔偿了原告经济损失。 [案件点评] 市司法局法制宣传科科长蔡柏顺:从案例来看,杨某父子未能采用合法手段来解决邻里纠纷,而是采取了非法的手段,致使案件性质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一场最简单的、最普通的民事纠纷因而转变为一个刑事案件,而且情节严重,损坏财物数量较大,并触犯了刑法,按照我国刑法第275条规定,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在现实生活中,邻里之间由于宅基、通风、采光等问题偶尔发生一些摩擦和纠纷在所难免,关键是要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进行解决。与杨某父子不同的是,谷来镇某村有两名村民因房屋之间的墙弄排水问题而发生纠纷,权利受侵害的一方最后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把侵权方告上了法庭,最后双方在法院的调解下妥善解决了此事。 崇仁人民法庭副庭长商红军: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是人民法院处理不动产相邻各方因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相邻关系纠纷案件时所遵循的原则,因此法院在处理该类案件时坚持说服教育的方法,多做纠纷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促成双方调解结案。在处理谷来镇某村两村民间的相邻关系时,我们从相邻当事人间的团结和睦出发,多次做双方的调解工作,在开庭前做过调解,开庭中再次进行调解,判决前又进行了调解,终于促成了案件的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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