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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本市崇仁镇村民陈某(因烟花爆炸身亡者)家属诉烟花销售商冯某(慈溪市人)和烟花生产厂家(湖南省浏阳市)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这是该院自1950年建院以来受理的首起因烟花爆炸身亡民事赔偿案件。 起诉状称:今年1月21日陈某在慈溪冯某处购买各种烟花几箱,同月28日陈某在本市经济开发区莲塘村边亲戚家门口点燃烟花时,因烟花突然爆炸造成其当场意外身亡。为此,陈某家属要求烟花销售商冯某和烟花生产厂家赔偿27万余元。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消费者、用户因为使用质量不合格的产品造成本人或者第三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制造者或者销售者要求赔偿。为此,陈某家属的起诉符合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条件,法院当天予以立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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