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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某工地装修负责人孙某遇到了麻烦事。因水泥质量问题,他的装修工程需要重新返修。由于水泥生产厂家远在外地,且百般拖延,因此他的损失无法及时得到赔偿。 去年11月到今年1月15日,孙某3次从三江街道张某的建材商店购买了3批普通硅酸盐水泥共43吨用于某装修工程。使用水泥后不久,就发现地砖拱起。孙某起先还以为是装修工的技术问题,连忙进行返工。到今年春节,又发现墙上所贴面砖大部分脱落,楼面贴的地砖基本拱起,这才知道是水泥质量问题所致。为保证装修质量,这些墙面砖和花岗石要全部凿除,重新铺设。这样一折腾给孙某造成了经济损失近44万元。孙某与销售商张某进行交涉。张某的水泥是从石璜镇的批发商沈某那儿进的货,而沈某又是从水泥生产厂家金华市金鹤建材有限公司进货的。 2月上旬,生产厂家金华市金鹤公司派人与批发商、销售商一起到施工现场进行察看。大家都承认水泥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并表示愿意进行赔偿,但双方提出的赔偿金额相差悬殊,协商未果,生产商代表一走了之。孙某请质量鉴定机构对水泥进行鉴定后,把销售商、批发商、生产商作为被诉方,向市消费者协会投诉。 在市消费者协会,记者看到了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测中心的两份水泥物理性能检测报告。其中一份报告是对今年1月生产的一批水泥进行检测的结果。按国家标准,启用的水泥第3天的抗压强度应该≥11.0,抗折强度应该≥2.5,而实测强度分别只有2.7和0.5,远远低于国家标准。 市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向各被诉方发函,要求在2月27日前进行书面答辩。然而,金华市金鹤建材有限公司迟迟没有回音。市消协工作人员几经周折,联系到了金鹤公司的负责人,但对方还是百般拖延。 市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叶立顺告诉记者,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金鹤公司构成了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行为。消费者孙某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同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违反法律规定的金华市金鹤公司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消费警示:消费者购买商品前,一定要挑选信誉良好、质量过硬的厂家或品牌。这样,一旦发生消费纠纷时,就会得到合理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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