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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8日晚,一辆皮卡车在东南路捣臼爿路段突然“冒火”,所幸市公安局“110”民警和消防官兵及时赶到,在短短3分钟内将火扑灭,把火灾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18日晚19时35分左右,驾驶员马某驾着车牌号为浙DE15××的皮卡车从市区驶往鹿山街道下马村,想不到车子开到东南路捣臼爿路段时车头却突然起火了,他立即靠边停车察看,由于车上没有随车灭火器,他马上拨打了“119”报警。几乎同时,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也接到了群众报警。接到指令后,“110”民警和消防官兵先后赶到现场。由于火势较大,在“110”民警用随车灭火器没有达到灭火效果的情况下,消防队员迅速出一支水枪进行扑救,3分钟后,火被完全扑灭。 特别提醒: 汽车在发生火灾时,驾驶员应迅速停车,切断汽车内部电源,取下随车灭火器,对准着火部位猛喷,以尽快将火焰扑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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