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厉打击违法使用童工的行为,我市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将对违法使用童工的用人单位实施举报人员奖励制度。举报对象实际违法使用童工1-2名的奖励500元,实际违法使用3名的奖励1000元;举报对象使用童工受到行政处罚后继续使用童工的、一次性使用3名以上的、童工因工致残或者因工死亡的奖励2000元。 据悉,市劳动保障局在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设立了举报信箱,开通12333举报电话,并设立专门的电子信箱,按相关的保密制度,接受群众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