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编者按:为 “规范有序、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推进正在开展的全市违法建筑专项整治活动,本报从今天起陆续推出一组违法建筑整治系列报道,通过几个违法建筑的典型个案剖析,引导广大市民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环境意识和文明意识,敬请关注。
在4月20日下午开展的违法建筑联合专项整治行动中,剡湖街道的4户建筑户的违法建房被强制拆除。其中2户是由于没有取得相关的批文和土地使用证就进行扩建,占用了公有土地,侵占了国家的利益,因此被强制拆除。 据统计,在已经被拆除的一些违法建筑中,没有经过土地使用审批而私自进行建造或者扩建的现象比较普遍。涉及村民建房的土地政策有哪些?村民建房前应该怎样进行土地审批?带着这些市民普遍关心的问题,记者走访了市国土资源局政策法规监察科。该科室负责人告诉记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经批准之后使用国有土地。” 根据有关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而且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同时占用农用地的必须先办理农转用审批手续,在国土部门受理、踏勘、审查、批准后才能够使用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在审批过程中,村民需递交以下材料:1、使用农用地的,需交农用地转用批准材料;2、城建部门规划意见;3、建房户个人申请报告;4、村委会书面意见;5、《农村私人建房用地呈报表》;6、建房户上墙公布的资料;7、《土地利用现状和规划用地审核登记表》;8、市区农村(村民)宅基地变更情况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