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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不断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近日市政府发出了《关于进一步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通知》。 此次扩面的范围和对象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本市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自由职业者等灵活就业人员;根据本意见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用人单位中已办理退休(含退职)手续,并由市社保局按月发放职工基本养老金的人员。 本次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单位和个人均按企业缴费办法缴费,具体分三类情况:一是用人单位按照在职职工缴费基数之和的5%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缴费基数不得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个人按月缴纳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每人每月5元,由用人单位在其工资收入中代扣代缴。二是自由职业者等灵活就业人员,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按月缴纳统筹基金,同时按月缴纳大病救助金5元。三是2002年3月底前退休的人员,应缴纳医疗保险统筹补偿金人均10000元。2002年4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满25年的,应在本意见实施时一次性补缴满25年。本意见实施后退休的人员,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满25年的,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应按其补缴时的缴费标准一次性补缴满25年。上述一次性补缴费用由所在单位和个人负担。退休人员应当连续按照月缴纳大病救助金,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基本养老金中代为缴纳。 文件规定,凡属基本医疗保险扩面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从发文之日起自愿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企业单位应当将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和退休人员整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对原国有及市以上集体企业下岗失业职工等人员,经审核同意后可以单个参保。列入本次扩面范围的自由职业者和企业已退休人员应当在2006年9月25日前办理参保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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