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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工商局12315举报申诉中心成功调解了一起因食用过期食品而引起的消费纠纷,为来嵊打工的刘某挽回了经济损失。 5月16日下午,来自河南的刘某等3人来到12315举报申诉中心申诉,称自己和女儿在我市的一家私营企业打工,由于常加夜班,厂里就将某品牌的方便面发给当点心,其女儿当天食用后就出现身体不适,后来发现该方便面是过期产品,经医院诊断为食物不当引起,共花去医药费1100元。事情发生后,他们曾多次与厂方协商,但厂方一直拖延不予解决。 12315工作人员对消费者带来的方便面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品牌的方便面生产日期为2005年10月,保质期为6个月,按规定该方便面到今年4月就过期了,但据消费者反映他们是在4月27日左右才收到该产品。因此12315工作人员认为,刘某女儿食用过期食品引起身体不适一事与厂方发放过期食品作为夜宵的行为构成因果关系,厂方存在明显的过错责任,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赔偿相关费用。 经过12315工作人员耐心的教育和有关法律法规知识的讲解,厂方负责人也认识到自己的责任所在,同意补偿刘某医药费、护理费(住院5天)、误工费、营养费等2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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