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陈玉芹 我市已对教育费附加政策作相关调整。具体为:自2006年5月1日起(费款所属期),我市将停止征收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对在我市范围内所有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等“三税”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3%征收教育费附加(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按照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费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