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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由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谢某等四人抢劫、转移赃物案一审由市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谢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6个月,并处罚金计人民币2万元,剥夺政治权利2年;被告人徐某、瞿某犯抢劫罪,被同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剥夺政治权利2年;被告人宋某犯转移赃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经法庭审理查明:2005年12月17日夜12时许,被告人谢某、徐某、瞿某伙同他人窜至位于市经济开发区上杨村的市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仓库,踢门进入该仓库传达室,用事先携带的胶带纸将看守仓库的杨国治捆绑起来,然后将堆放在该传达室内价值93600元的橡胶铜芯电缆线搬到仓库外,并将其中价值85280元的电缆线装上事先雇来停放在仓库大门外的汽车,被告人宋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将这些电缆线运至绍兴,由谢某等人进行销赃。 被告人的抢劫数额已经达到刑法规定的巨大标准,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类严重刑事犯罪,因此谢、徐、瞿3名被告分别被依法处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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