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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违反产品标准,在生产、销售的内脂豆腐中添加防腐剂,今年6月15日,我市一豆腐作坊主廖某被市检察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提起公诉。 经检察机关审查查明:2004年10月9日至2005年11月21日期间,被告人廖某违反国家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明知在内脂豆腐中不能添加苯甲酸钠防腐剂,而在其开设在鹿山街道下马村的豆制品加工场里,组织生产并销售了添加有上述防腐剂的内脂豆腐共计416000盒,销售金额达166400元。经绍兴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检测,被告人廖某开设的豆制品属不合格产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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