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吕鹏 为切实提高我市城乡低保对象的生活保障水平,我市从2006年7月1日起,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原来的215元提高到225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原来的110元提高到135元。同时规定按差额发放的保障金一般不低于月人均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