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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大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力度,市政府对《嵊州市城乡困难群体医疗救助办法(试行)》有关条款进行了完善,降低了困难群众医疗救助门槛,提高了救助标准。完善后的医疗救助制度,主要有三个特点: 一是降低医疗救助起补标准。对农村“五保”户、城镇“三无”人员的救助标准由原来个人自负医疗费用2000元以上按60%救助,调整为零起点救助,即个人自负金额2000元以下的,按50%比例救助;2000元以上的,按60%比例救助。对城乡低保对象医疗救助起补标准从原来的3000元降为1000元,即个人自负医疗费用1000元—10000元的按30%比例救助(指农村合作医疗办报销后,符合报销范围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部分),10000元以上部分按40%救助。 二是扩大医疗救助面。加大对困难家庭的医疗救助力度。将户籍在嵊州市的城乡困难家庭、特困职工以及嵊州籍就读大中专院校的困难学生,不受是否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限制,纳入嵊州市城乡困难群体医疗救助范围。其中,特困职工和困难家庭成员患病的,救助标准按照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段救助标准计算,并按救助金60%的比例救助;困难家庭中在农村的“三老”(老党员、老交通员、老游击队员)人员和重点优抚对象其救助标准按照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段救助标准计算,并按救助金80%的比例救助。各类救助对象的申请审批程序严格按《嵊州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办法(试行)》执行。 三是加大医疗救助的时效性。为切实解决救助对象支付医疗费用的困难,在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机构或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实行即时救助。 完善后的医疗救助办法,将有效扩大救助面,有效缓解困难群众就医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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