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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征收(征用) 1、程序 (1)项目通过预审后,申请单位预缴征地补偿费委托统一征地; (2)委托测绘单位进行土地勘测定界工作; (3)组织开展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及地上附着物(含房屋)权属、种类、数量、结构等现状进行调查; (4)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协商补偿安置,组织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5)书面告知被征地村和农户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6)拟订报批方案,依法呈报审批; (7)批准后按程序公告; (8)征地安置补偿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支付征地补偿费。 2、补偿政策 在城市规划区内征用集体土地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标准,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以每亩平均年产值1600元计算。土地补偿费:一级区、二级区均为耕地年产值的10倍。安置补助费:一级区为耕地年产值的8倍,二级区为耕地年产值的7倍。 在城市规划区以外征用集体土地,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暂时以每亩年产值原则上不低于1500元乘倍数的方法确定,今后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当调整。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1、办事程序:受理、踏勘、审核、缴费、审批。 2、需要申报资料: (1)用地预审申请表一份,可在行政审批中心国土窗口领取; (2)1∶500地形图,一式四份; (3)建设部门选址意见书,一式三份; (4)区位图一式五份,在国土所办理; (5)项目文件,在发改局或经贸局等立项单位办理,一式三份; (6)使用集体土地的,报使用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情况表一式四份;使用回收土地的,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安置情况表一式四份;使用征收、征用土地的,报统一征地委托书一份。表格可在行政审批中心国土窗口领取。 (7)指标调剂表或自理表一式三份。表格可在行政审批中心国土窗口领取。 (8)涉及私人建房农转用的,附村民委员会建设用地说明书; (9)涉及公开出让的,附规划设计条件一式三份; (10)涉及林业、水利、文物等部门的,附相关部门意见一式三份。 3、承诺时间:3个工作日。
具体建设项目审批 1、办事程序:受理、踏勘、审核、缴费、审批。 2、需要申报资料: (1)建设用地申请表。 (2)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或使用决定书。 以上二种表格可在行政审批中心国土窗口领取; (3)项目批准文件,在经贸局或发改局办理; (4)规划许可证,在规划部门办理; (5)规划红线图,在规划部门办理; (6)总平面布置图,须有设计资质单位设计,并经规划部门确认; (7)企业营业执照; (8)国土局预审意见书; (9)地价评估报告(经济开发区及乡镇工业集聚区工业用地除外),在中介机构办理; (10)涉外、污染等项目附相关部门意见。 以上申报资料用地面积5公顷以下一式三份、5公顷以上一式五份。 3、承诺时间:7个工作日以内上报(从完成缴纳税费之日起计时)。
市区私人建房审批 1、建房申请条件 (1)原有房屋面积明显低于法定面积的限额标准,人口多、住房确有困难的; (2)因旧村规划改造、自然村迁并或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等原因需要重新安排宅基地的; (3)因各种自然灾害造成必须迁建的; (4)符合分户条件,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5)干部、职工的配偶一方系农民并居住农村,住房困难需在配偶的户籍所在地建房,且没有享受集资房、优惠房以及住房公积金等优惠政策的; (6)现有宅基地面积虽已达到法定面积限额,但愿意拆除全部老房的。 2、村民建房宅基地面积限额标准与计算 (1)私人建房宅基地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建房宅基地面积标准:使用农用地的面积最高限额为125㎡,使用其他土地的面积最高限额为140㎡。 ①小户:三人以下(含三人)使用农用地的面积最高限额为80㎡,使用其他土地的面积最高限额为100㎡; ②大户:四人以上(含四人)使用农用地的面积最高限额为125㎡,使用其他土地的面积最高限额为140㎡; (2)建房户中有两个儿子,其中一人满20周岁的可以立户。父母必须与儿子一并计算人口,不得单独分开申报,不得重复计算人口; (3)四代同堂或三代同堂的第三代符合结婚条件的,且现有住房占地面积少于最高限额的,可以申请第二宅; (4)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建房户可增加一个人口计算;服现役的义务兵可以计算人口;在校的大中专学生,已迁移户籍的,不得计算人口。 3、建房审批程序 (1)建房户向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2)村民委员会讨论同意并形成村民代表大会决议,上墙公布五天无异议的,报国土资源所核准是否符合建房审批条件; (3)建房户凭《嵊州市私人建房用地预审表》到规划部门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4)建房户在取得用地规划许可手续,并经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在拆除旧房或者提供旧房调剂协议后向市国土资源所申请用地,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5)经批准的村民建房用地由街道办事处同规划部门、国土资源所定桩放样,并坚持“四到场”制度。
农村宅基地整治政策措施 1、实施退宅还耕项目,可按还耕土地面积等量获取置换指标。置换指标优先满足本乡镇(街道)范围内有偿调剂使用。如当地乡镇(街道)不需要的,由市政府统一收购储备。置换指标有偿调剂费要优先用于宅基地整治中的公共设施建设和旧房拆迁补偿。置换指标用于建设项目的,要按法定程序报批。 2、在全市范围内对按规划向建制镇迁建的农村居民点,原宅基退宅还耕的,经批准可按还耕面积等量置换到建制镇建设规划区选址。允许农民带退宅还耕置换指标进建制镇,在当地政府统一规划下,在建制镇住宅区统建住房。 3、退宅还耕项目经批准立项后能在当年完成的,可获取30%的用地启动指标,主要用于置换工程中兴建的交通道路、公共设施及需要迁建建筑物必须占用的耕地。如置换工程不需要占用耕地、使用折抵指标的,可以优先预支30%启动指标调剂费。调剂费必须用于宅基地整治工程。 4、对拆旧建新后多余的宅基地,经批准可建造村老年公寓或其他公共设施;也可依法公开出让给个人或单位使用,所得土地纯出让金全额返还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用于拆旧建新的专项补贴或配套建设;如果多余的宅基地符合退宅还耕条件的,可结合退宅还耕项目实施。
非法占地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非法占地行为是指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的行为;采取各种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超过批准数量,多占土地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第76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42条,非法占地的法律责任是: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恢复土地原状。 2、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4、可以并处罚款。罚款数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5、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规定,单位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分别依照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1)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不足3亩,或者其他耕地不足5亩,或者其他土地不足10亩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2)非法占用基本农田3亩以上不足5亩,或者其他耕地5亩以上不足10亩,或者 其他土地10亩以上不足20亩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3)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其他耕地10亩以上,或者其他土地20亩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 个人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非法转让土地及其法律责任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土地权利完全或部分,永久或在一定期限内转移给他人,从而获取利益的行为。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73条和《实施条例》第38条的规定,非法转让土地的法律责任是: 1、没收违法所得。 2、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4、可以并处罚款。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50%以下。 5、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规定: (1)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不足3亩,或者其他耕地不足5亩,或者其他土地不足10亩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2)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3亩以上不足5亩,或者其他耕地5亩以上不足10亩,或者其他土地10亩以上不足20亩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3)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其他耕地10亩以上,或者其他土地20亩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8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情节严重”是指: (1)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5亩以上的; (2)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的; (3)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土地20亩以上的; (4)非法获利50万元以上的; (5)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如曾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 (1)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10亩以上的; (2)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20亩以上的; (3)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40亩以上的; (4)非法获利100万元以上的; (5)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如造成严重后果等。
破坏耕地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破坏耕地行为是指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未经批准,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使土地种植条件遭到破坏;因土地开发造成土地沙化、盐渍化。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74条和《实施条例》第40条的规定,破坏耕地行为的法律责任是: 1、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 2、可以处以罚款。罚款的标准是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 3、破坏耕地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2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1、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 2、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严重污染。

采矿中的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1、无证采矿 (1)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2)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采矿; (3)擅自进入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 (4)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5)擅自进入他人矿区范围采矿。 上述行为的法律责任: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343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越界开采 其表现为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 法律责任: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第343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破坏性采矿 其表现为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 破坏性开采的法律责任: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50%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依照《刑法》第343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其他违法行为 (1)不依法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行为 法律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2)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行为。 法律责任:责令限期恢复;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3)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行为。 法律责任: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不按期缴纳《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行为。 法律责任: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5)不按规定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行为。 法律责任: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今年全国“土地日”的宣传口号
1、纪念《土地管理法》颁布二十周年 2、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3、保护耕地就是保护我们的生命线 4、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遏制乱占耕地现象 5、以依法用地为荣,以违法占地为耻 6、坚持科学发展观,珍惜每一寸土地 7、科学规划,合理用地 8、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9、保护耕地是国策,合理用地是职责 10、严把土地供应闸门,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11、严格土地执法,规范土地市场 12、严格保护基本农田,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13、统筹规划各类土地,支持新农村建设 14、依法土地登记,维护合法权益 15、国土资源是民生之本、发展之基 16、但存方寸地,留与子孙耕 17、土地整理,利国惠民 18、珍惜土地资源,构建和谐社会 19、严格执行土地计划,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20、依法管理土地,合理利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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