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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业之间竞争,如果有什么利益上的得失,那也应是情理之中的事情,万不可走极端,为逞一时之快,做出无可挽回的事。崇仁镇的裘某因对同做服装买卖的裘小鸳心中怀恨,不惜纵火烧店,结果付出了沉重的代价。6月20日,裘某因犯放火罪的被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 经法庭审查查明:2006年1月10日凌晨1时40分许,被告人裘某因对同做服装买卖的裘小鸳心中怀恨,用撬杆撬开裘小鸳开设在崇仁广电大楼一楼的服装店,射入汽油后用打火机点燃,致服装店及隔壁美容店烧毁,直接经济损失142177元。另查明,1997年夏季的一天上午,被告人裘某还伙同他人勒索财物人民币50000元,后因被被害人发现身份而未能得逞。法院据此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与前述放火罪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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