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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类农村困难群众可申请住房救助
来源: 浙江日报  作者:   2006年07月05日08:22:49  

    我省各地农村的困难群众今后无需再为住房难而忧心了。省政府办公厅近日转发了省建设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实施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的意见》,从明年起,我省将全面实施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制度。
                      四类困难群众可申请住房救助
    从明年起,凡是符合以下条件的农村困难群众,都将被纳入救助范围。一是不宜实行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户;二是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住房困难户是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下或住房残破简陋、不御寒冷和风雨、不具备基本居住条件的家庭;三是因灾倒房户,即因自然灾害造成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不能居住、或急需搬迁,且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四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困难家庭。
                                   救助房面积质量有标准
    救助标准也得到了严格的界定。新建、改建、扩建面积以救助对象实际在册人口数计算,1人户一般不超过40平方米,每增加1人可增加20平方米,每户原则上不超过100平方米;修缮的,按现有住房面积修缮。新建、改建、扩建的救助住房应为一层或两层砖混结构,铺水泥地面,粉刷内外墙;修缮住房应铺设水泥地面,粉刷内外墙,屋顶做防漏防渗处理。
                                         困难群众如何申请?
    从明年起,全省各地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可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步骤是:一、填写《浙江省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申请表》;二、村民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将通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的方式进行评议,初定救助对象,并予以公示,经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签署意见后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三、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后,将把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报县级建设、民政部门审批,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县级建设、民政部门将核准其享受住房救助的方式及标准,并根据住房困难程度,按先重后轻的原则列出分批救助计划,报县(市、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今年开始试点
    根据要求,各地住房救助的申请、评议、审查、核准工作必须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内完成,当年确定的计划必须在当年完成。
    据悉,今年,全省各地将在完成省政府下达的5000户农村低保家庭危旧房改造任务的前提下,选择若干乡镇进行试点,为明年全面实施救助制度摸索经验。到2010年,全省将力争基本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困难问题。           

编辑: 史华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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