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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5日,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田某故意毁坏财物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田某被处罚金五千元。 6月8日17时30分,被告人田某因其驾驶的集装箱车在嵊义线长乐镇合山村地段被何某驾驶的中巴车超越而不满,当何某的中巴车行驶到长乐镇茶机厂门口准备停车下客时,田某驾驶集装箱车拦在中巴车前面并下车责骂何某,而后又用砍刀将中巴车的前挡风玻璃砸破。经估价,该挡风玻璃价值3535元。 案发后,虽然被告人田某已对何某的损失作了赔偿。但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被告人田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根据具体的犯罪情节,依法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的幅度内量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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