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月25日,市人民法院依法对由本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廖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廖某因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经法庭审理查明:2004年10月9日至2005年11月21日期间,被告人廖某违反国家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明知在内酯豆腐中不能添加苯甲酸钠防腐剂,而在其开设在本市鹿山街道下马村的豆制品加工场里组织生产并销售了添加有苯甲酸钠防腐剂的内酯豆腐共计416000盒。法院认为,被告人廖某违反国家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1664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