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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消费者协会成功调解一起购房纠纷,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6万多元。 消费者袁某等9名购房户,分别于2004年5月购买了市某房产公司的商品房及车库,签订了合同,并付清了购房款。合同中规定交房期限为2005年12月30日,并应以书面通知办理交付手续。而房产公司却直到今年1月16日才以电话方式通知这9名购房户办理交付手续。由于道路及相关配套设施均不尽人意,袁某等9名购房户以延期交房为由要求房产公司支付违约金,并退房,经与房产公司交涉无果,遂于今年2月15日到市消协投诉,要求帮助解决。 市消协受理这起商品房合同纠纷后,十分重视,即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房产公司提出道路设施问题涉及多方原因,在通知住户办理交付手续上确实存在问题,并表示愿承担违约责任,而大部分购房户均要求退房。由于双方要求相差太大,无法达成调解协议。后经市消协工作人员多次与双方进行沟通,逐渐缩小双方的差距,最终于6月26日达成仲裁协议,由房产公司一次性补偿袁某等9名购房户合计人民币共16.49万元。这起长达4个多月的商品房合同纠纷案终于得以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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