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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市民打进本报热线,说有些店主不让他在商店门口泊车位停车,这是否是店主侵占了公共资源。 据了解,事情是这样的:这位市民去跨湖桥附近办事,就把私家车停在官河路一家商店前的泊车位上。他刚把车停稳,里面的店主就出来干涉,说这个泊位是自己花了100元买的,让他把车停到别的地方,自家店门口的泊位只给来店里的客户停车用的。这位市民气愤地说,停车泊位是公共资源,怎么可以不让他停车呢?这位市民还说,他看到有的店主在泊位上停了自己的摩托车,如果是店里的客户来了,那店主就会把摩托车拉开给客户停车,但不是他的客户来停车,那店主就会出来干涉。 那店主所说的100元钱买一个泊位究竟是个怎样的情况呢?记者带着这个问题去交警大队了解情况,交警大队副大队长黄亦军告诉记者,这次市政府规划增设300个泊位,不仅是为了方便商店的正常营业,更是为了解决市民的停车难问题,这些泊位属于公共资源,绝对不是店主的私有财产。至于100元的费用,是制作标志、划线等施工费用,是店铺自愿集资交给施工队的施工费用,因此,店主干涉市民在泊位上停车是毫无道理的。如果有店主因此而把泊位作为自己的私有财产而不让其他市民停车,交警大队将对其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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