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为全国7个试点省份之一,我省民政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已经作出重大改革。首先在优惠方法上,由原来按残疾人数的比例减半或全额减免税,调整为按实际残疾人员数量来确定;在范围上,也从原来的由国有、集体所有制的福利企业扩大到各种社会投资的内资企业。 新优惠政策规定,只要企业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员比例达到25%以上,就可享受政策优惠。企业每安置一名残疾人员每年可减征的增值税或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省级税务机关根据同级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我省平均工资的2倍已超过3.5万元,即只能按每人每年3.5万元减征。企业每安置一名残疾人员每年可减征的企业所得税采取成本加计扣除的办法,按企业支付给残疾职工实际工资的2倍在税前扣除。 另外,新政策对安置残疾人员作出了更严格的规定,即企业要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工资需通过银行支付且不得低于所在县(市)最低工资标准。 新政策的实行,将使我省对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更趋规范合理。新政策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目前,具体的操作办法和标准正在进一步制定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