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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民政局、财政局和地方税务局等5部门根据省有关文件精神,联合出台了《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该政策的出台标志着从今年10月1日起,我市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职工正式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围。 根据文件规定,这次参加工伤保险的范围和对象为:我市所有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依照或者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除外,以个体身份在人才交流中心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代理人员除外)均应参加工伤保险。 参保单位以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与医疗保险费缴费工资基数相同),缴费基数一年一定(七月至次年六月),缴费比例为0.2%。工伤保险费由市地税局负责征收。 参保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享受工伤补助待遇。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国家和我省配套政策法规执行。2006年10月1日以前发生的工伤费用,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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