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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今日嵊州
作者:
2006年10月31日09: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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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嵊州市支行效能承诺 一、行政许可项目 (一)贷款卡发放核准 (二)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 二、行政许可条件 (一)贷款卡发放核准 1、实施机关是中国人民银行嵊州市支行,承办部门是信贷调统股。 2、项目依据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银发[1999]281号)。 3、实施条件如下: (1)信贷业务是指反映借款人使用授信情况的贷款、担保、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等业务。 借款人是指向经营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办理信贷业务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贷款卡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发给注册地借款人的磁条卡,是借款人凭以向各金融机构申请办理信贷业务的资格证明。 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和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包括银行、信用合作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 (2)凡与金融机构发生信贷业务的借款人,应当向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申领贷款卡,贷款卡由借款人持有,在全国通用。一个借款人可申领一张贷款卡。贷款卡编码唯一。 (3)申领贷款卡,应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提交下列资料: 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出示副本原件,《事业单位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并出示副本原件,其他借款人提供其有效证件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②法人企业须提供注册资本验资报告复印件或有关注册资本来源的证明材料。 ③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外籍护照、回乡证等)复印件及履历证明材料。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⑤法人企业领卡前上年度或上一个月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借款分户明细表。 (4)凡借款人材料齐备并经审验无误后,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为借款人发放贷款卡。借款人在领取贷款卡的同时应设定贷款卡的密码。贷款卡经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赋予贷款卡编码和借款人确认密码后即生效。 (二)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 1、实施机关是中国人民银行嵊州市支行,承办部门为营业室。 2、项目依据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3、实施条件如下: (1)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由中国人民银行核发开户许可证。但存款人因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账户除外。 (2)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①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组织、异地常设机构、外国驻华机构、个体工商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以及其 他组织。 ②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出具的材料: 企业法人,应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 非法人企业,应出具企业营业执照正本; 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 军队、武警团级(含)以上单位以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应出具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 社会团体,应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宗教组织还应出具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 批文或证明; 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出具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 外国驻华机构,应出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办事处应出具国家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 个体工商户,应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批文; 其他组织,应出具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③申请人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还应出具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 (3)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①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对下列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粮、棉、油收购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信托基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单位银行卡备用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是指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和支出的资金。因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应使用隶属单位的名称。 ②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当提供的材料,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开户许可证: 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财政预算外资金,应出具财政部门的证明; 粮、棉、油收购资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单位银行卡备用金,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卡章程的规定出具有关证明和资料; 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应出具证券公司或证券管理部门的证明; 期货交易保证金,应出具期货公司或期货管理部门的证明; 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应出具其证明; 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应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有关的证明; 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应出具该单位或有关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其他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应出具有关法规、规章或政府部门 的有关文件。 ③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纳入专用存款账户管理。其开立人民币特殊账户时应出具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开立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时应出具证券管理部门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 (4)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①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有下列情况的,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设立临时机构;异地临时经营活动;注册验资。 ②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临时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主管部门同意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 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或其隶属单位的营业执照正本,以及施工及安装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 异地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以及临时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文; 注册验资资金,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的批文。本条第二、三项还应出具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三、效能承诺 (一)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和《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受理贷款卡发放核准、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实行首问责任制,“窗口”一次性告知制,AB岗工作制,在营业厅醒目位置设置公示栏。 (二)实行二次办事终结制。一是申请事项属于中国人民银行嵊州市支行职权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办理贷款卡发放核准、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并制发行政许可证件;二是对申请材料不全的行政许可申请,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申请材料,实行二次办结制;三是印制行政许可格式文书,规范行政许可行为。 (三)规范服务行为。提倡文明服务用语,提供快捷高效服务,行政许可服务窗口整洁,工作人员认真履行职责。 (监督投诉电话:3018069) 建行嵊州支行效能承诺 一、合规操作承诺 1、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法规,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法规的规定进行业务经营和操作。 2、严格按照市人民银行和市工商局额定的经营范围进行业务经营,不违规经营。 二、服务方面的承诺 1、坚持“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做到为客户服务耐心、诚心、热心。 2、对于电话咨询问题一般当场答复,如咨询问题非接电话人本人岗位职责的,负责联系他人解决,2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3、在为客户服务中,严格按规定时限做好优质服务,努力让客户满意。如客户在建行办理业务中有不满意的情况,可以向本行投诉,本行将根据情况给予合理的解决。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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