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9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新政策规定:从2006年7月1日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计税工资定额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1600元,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在上述扣除限额以内的部分,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超过上述扣除限额的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停止执行按20%比例上浮的政策。本次政策调整后实际人均比原来提高6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