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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新出台的民政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民政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由原来的对企业按就业的残疾人数占全体职工的相应比例减半或全额减免税调整为按企业实际安置残疾人员数量确定减免税额。享受政策的福利企业范围由国有、集体所有制的福利企业扩大到由社会各种投资主体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内资企业。 新优惠政策规定:只要企业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员占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25%以上,就可享受新优惠政策。企业每安置一名残疾人员每年可减征的增值税或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省级税务机关根据同级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我省平均工资的2倍已超过3.5万元,即只能按每人每年3.5万元减征。企业每安置一名残疾人员每年可减征的企业所得税采取成本加计扣除的办法,按企业支付给残疾职工实际工资的2倍在税前扣除。 同时,新优惠政策对安置残疾人员有更严格的规定,即企业要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工资需通过银行支付且不得低于所在县(市)最低工资标准。新优惠政策从今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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