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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根据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出台了《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领发放办法》,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办法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和说明。 社会保险补贴发放对象为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4050”人员,即女性4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且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全市最低工资的困难人员。符合上述条件的,可向市就业管理服务处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项目为养老和医疗保险,补贴标准为养老保险每人每月150元,医疗保险每人每月50元。 凡符合条件的就业人员可凭相关证件到所在乡镇(街道)社会保障管理服务中心申请登记,经审核公示后发放补贴。 《办法》还规定,对缴费时间自2006年1月起计算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未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只补贴基本养老保险。因个人原因欠缴或中断社会保险费期间,欠缴或中断的月份不计发社会保险补贴,此外,2005年前已申请自谋职业享受一次性补助的“4050”人员生活确有困难或已停业的,可继续申请最长期限为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已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4050”人员,不再享受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灵活就业人员在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内,若被用人单位正式招用的,应办理相关手续,不再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但用人单位可继续享受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至3年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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