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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陈某由于欠款没有及时讨回,就伙同债务人去偷了一辆电动自行车自用,事后,觉得好玩的她又跟随其他人去偷一辆电动自行车。 陈某借钱给竺某,但竺某一直没有把钱还给陈某。后来,竺某提议,陈某还没有电动自行车,不如去偷一辆电动自行车来给陈某使用,而他们的债务关系也就一笔勾销。陈某想了想后就同意了。于是两人来到新昌,偷窃了一辆黄色的中华剑电动自行车交给陈某使用。几天后,竺某伙同他准备去偷电动自行车时,陈某又碰到了他们,于是陈某又跟着竺某一起去偷电动自行车了。最后,他们在文化广场附近偷了一辆佳捷时电动自行车,并以400元的价格把这辆电动自行车销到了长乐。 事后,陈某、竺某等人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陈某尽管刚开始时只为抵债才与他人去偷窃电动自行车,但她仍然难逃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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