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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赵某等人因串标被罚,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一案作出了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6年3月13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赵某等14人出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赵某等14位投标人在2005年12月12日下午参加市场发展总公司所属的江滨市场一楼外围家禽摊位的投标过程中,赵某等人相互约定内定中标人,并压低标价,该行为已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串通投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14位投标人作出各罚款10000元的决定。 赵某等人不服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向绍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绍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6年6月5日作出维持处罚的决定。嵊州市人民法院在受理此案后也作出了“维持嵊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嵊工商检(2006)第8号行政处罚决定”的一审判决。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遂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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