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06年12月31日颁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应依法缴纳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