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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6月15日傍晚,石璜镇丁某驾驶方向和制动都不合格的大型拖拉机违章载客,车上乘坐5名乘客,沿上竹线从雅璜乡百牛场驶往石璜镇丁家村。17时40分许,丁某驾车途经上竹线26km+500m雅璜乡桃树湾岭地方时,在感到制动失效后,临危采取措施不当,致使车辆侧翻,撞在路边护栏上,造成车上人员4人死亡,驾驶员丁某本人受重伤和车辆损坏的特大交通事故。 这起事故直接原因是,驾驶人丁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1条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第38条规定:车辆、行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同时,第55条第二款也规定:在允许拖拉机通行的道路上,拖拉机可以从事货运,但是不得用于载人。由此造成了这起特大交通事故,丁某在事故中负有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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