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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5月4日,三江街道施某驾驶一小型拖拉机,从潭遏桥头处的沙场载黄沙驶往后湾村。上午9时40分许,途经西港至桥里线1km700m潭遏桥头地方时,因疏忽大意,拖拉机驶出路外导致意外翻车,造成车辆损坏和施某本人死亡的事故。 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驾驶人施某,驾车不慎,没有确保安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38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因而,施某在这起事故中负有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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