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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5月17日,甘霖镇梁某驾驶一辆大中型拖拉机,由甘霖镇横山坂村驶往石道地村。当天下午13时40分许,途经方贵线2km900m高童地点,与站在路边的甘霖镇贾某相撞,随后又与甘霖镇童某相撞。 这起事故不仅造成了车辆损坏,童某家财物损坏,而且导致了贾某死亡。 这起重大事故直接原因是,梁某驾驶拖拉机未谨慎安全驾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38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因而,梁某在这起事故中负有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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