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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了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一次性抚恤费标准的通知》,根据通知精神,从2007年1月1日起, 我市企业职工和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的一次性抚恤费标准从原来的2000元提高到10000元。 通知还规定,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一次性抚恤费由企业按规定在原渠道支付;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凡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在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原渠道支付。 此外,“协缴”人员及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失业后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享受企业退休人员同等标准的一次性抚恤费,其所需费用在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其中: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所需费用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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