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夯实“和谐惠民”之基,从2007年1月 1日起,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225元提高到268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135元提高到161元;此次提高标准是我市从1997年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来的第五次提高标准,也是提高幅度最大的一次。 标准提高后将使我市3848户6450人农村低保和188户330人城镇低保受益,按照新的保障标准,预计将增加城乡低保障资金210万元,全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将达到780万元,其中市财政负担560万元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