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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疑公司经营存在经济问题,原本可以向有关部门检举、揭发,却心起贪念,以此对公司负责人进行敲诈勒索,最终落得人财两空,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被告人杨某某,系市煤气公司职工。2001年起,煤气公司与新昌、嵊州等地的三家公司合作经营液化气,杨某某怀疑公司在参与联合经营中有猫腻,便几次向有关人员了解合作经营内幕以及公司负责人袁某是否收受好处费。杨某某本可以通过正常途径反映、揭发,但他却起了贪念。2004年下半年,杨某某多次以向有关部门揭发经济问题为要挟而向公司负责人袁某勒索。袁某为求得安稳,给了杨某某2万元。2006年,袁某果然因贪污公款51万元被依法判处十四年六个月,但是本应成为反腐勇士的杨某某,却因为一念之差与袁某一起站到了被告席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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