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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8日,绍兴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发出通知,要求有关单位注销《音像制品放映许可证》,2007年4月1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从事经营性音像制品放映活动,否则视作非法经营活动,予以查处。 “国务院早在2001年12月就发布了《音像制品管理条例》,要求不再审批设立经营性音像制品放映单位;已经依法设立的,不得更新现有设备,并在5年内予以关闭。”绍兴市文广局有关负责人说,经营性音像制品放映活动不利于保护正版音像制品、电影版权,这是关闭录像厅的主要原因。另外,就当前绍兴市的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看,录像厅经营“大势已去”。 据了解,此前绍兴市内仅有的12家录像厅,现已陆续办理了《音像制品放映许可证》注销手续。关闭录像厅后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优先办理音像制品零售、出租经营许可证,转业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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