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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2日上午,鹿山街道江东村村民屠某某,自觉来到市公路路政大队,交纳了擅自砍伐公路行道树赔补偿款500元,并保证今后不再损坏公路附属物。 4月10日夜22时许,鹿山街道江东村村民屠某某,为了自备车进出方便,竟指使当地两个村民砍伐公路上的行道树。过路行人发现这一违法行为后,当即向鹿山派出所举报,派出所民警立即赶到砍伐现场,将正在现场指挥砍伐的屠某某带回派出所询问。市公路路政大队接到鹿山派出所的通报后,当夜赶到鹿山派出所,接收该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经调查,这一棵被砍伐的行道树根径为40公分,已被锯入10公分(如图)。《公路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为此,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队按照浙江省物价局核准的赔补偿标准,对屠某某收取了损坏行道树赔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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