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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鹿山工商所执法人员在鹿山街道新市片进行巡查时,发现个体户周某生产的火花塞在产品的外包装上标注“浙江省绍兴市嵊州金涛摩托车配件厂”的字号名称,同时还有未经商标注册在产品的外包装上标有“EUROSUN”注册商标的行为。 经查,周某自2006年10月份起,擅自在其生产的火花塞外包装上标注“浙江省绍兴市嵊州金涛摩托车配件厂”的字号名称,生产了火花塞34000只,并已销售完毕。另外,周某还在未经商标注册的情况下,从去年6月起,在鹿山街道新市厂内,将“EUROSUN”注册商标的标记擅自使用在火花塞外包装上,尔后进行销售。 工商部门认定,周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冒充注册商标行为。据此,周某因涉嫌擅自改变字号名称和冒充注册商标生产火花塞而被工商部门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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