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乐镇方口村村民周某某,未经公路管理部门审批,擅自在省道嵊义线方口路段(嵊州至义乌公路22公里加650米处左侧)距公路边沟1.6米处改建房屋,面积为43.5平方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教育后,周某某认识到在公路边擅自建房是一种违法行为,表示愿意自行拆除。昨日,在公路管理部门的督促下,周某某自行拆除了违法建筑。图为拆除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