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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人家家里偷盗数百元钱物,还没有达到盗窃罪的定罪数额,这在以前通常只是给予行政处罚,但现在也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了。5月15日,市人民法院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对入户盗窃价值只有240元物品的被告人李某、梅某作出各处拘役3个月的一审判决。这是市法院首例因入户盗窃数额、次数未到达盗窃罪起刑点,而以非法侵入住宅罪作出判决的案件。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梅某均系安徽人。今年3月10日,他们两人在我市三界镇某村收废品时,见一户农家无人,即商议入室盗窃。两人合力推破木门,进屋后,从厨房间灶头上挖走铜汤锅一只、铝汤锅两只,另外还窃得铁锅一只及男女式衣服各一件。经评估,上述物品计价值240元。当天上午,两被告人即被该村村民抓获归案,赃物全部被追回,并已退还给失主。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梅某合伙撬门进入他人住宅实施盗窃,盗窃数额虽不是较大,但根据省高院、省检院、省公安厅2006年11月27日联合下发的《关于办理盗窃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之规定,他们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入侵住宅罪。据此,市法院遂对他们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 新闻链接:根据省高院、省检院、省公安厅2006年11月27日联合下发的《关于办理盗窃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之规定,对入户盗窃,虽不构成盗窃罪,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刑事责任:(一)以翻窗、撬门、开锁手段入户的;(二)携带凶器入户或者入户后准备凶器的;(三)对户内财物进行破坏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四)对户内人员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五)其他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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