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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笔者从市交警大队获悉,为进一步加强对在我市从事机动车驾驶工作、持有外省驾驶证的驾驶人管理,结合我市实际,从5月中旬起,交警部门对在嵊从事驾驶工作的外省籍驾驶人实行登记报备制度。 据了解,随着我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到我市求职谋业的异地驾驶人逐渐增多,但有的单位和个人在招用驾驶人时,缺少必要的把关措施,使此类人员处于失管状态。由于缺乏外省驾驶人的相关信息,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交通事故特别是交通肇事逃逸事故带来了困难。因此,交警部门对用人单位在招用外省驾驶人时实行登记报备制度。 此次登记报备制度的范围为:一是在嵊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及个人招用持有外省驾驶证的驾驶人从事机动车驾驶工作的;二是长期在嵊外省籍车辆从事交通运输业务的持有外省驾驶证的驾驶人;三是在嵊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及个人租用外省籍车辆或挂靠外省籍号牌的车辆从事业务的外省驾驶证的驾驶人。上述用工单位及人员应及时到市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登记报备,办理时须持该驾驶人的驾驶证、身份证、暂住证、照片等相关资料。 此外,对未按规定办理登记报备的人员和用人单位,交警部门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相关链接: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designtimesp=17708>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本省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及个人招用持有外省驾驶证的驾驶人从事机动车驾驶工作的,应当在招用之日起五日内报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第八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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