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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他人谋取利益,自己没拿好处费会构成犯罪吗?“好心”为公却办了坏事也构成犯罪吗?5月15日开始的全国反渎职宣传月活动中,市检察院的检察官肯定了市民的这些疑问:这构成了渎职侵权罪。 在反渎职侵权宣传月活动中,市检察机关通过宣传,向公众揭示渎职侵权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严重性,让更多群众了解危害性,从而达到共同惩治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据市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工作人员介绍,渎职侵权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渎职犯罪和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它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仅会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而且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部分司法人员或领导干部涉嫌渎职犯罪,更会严重损害党和国家机关的公信力。然而因为公众对这类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以及惩治这类犯罪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够,致使相当多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被忽视、被容忍甚至是被“谅解”。因此,发现和查办渎职犯罪的数量与实际发案状况相差悬殊,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存在发现难、取证难、处理难、阻力大的问题。 从2003年以来,我市检察院迎难而上,立案查办渎职犯罪案件8件8人,办案数量处于全省领先地位。这对促进我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转变观念,依法规范行政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因此,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必须充分依靠广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市检察院呼吁人民群众,当发现有渎职侵权现象发生时,要敢于向检察机关举报和提供线索,如果经查证属实,将重奖举报有功人员,并对举报人的身份和各种情况进行严格保密。
新闻链接: 渎职犯罪共有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等三十五个罪名。 滥用职权罪: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反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该罪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第一种是超越职权,即实施按其职务的规定不应当实施的行为,包括擅自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第二种是不正确使用职权,玩弄职权,蛮横无理,滥施淫威,随心所欲地作出处理决定,对不同的问题作同样的处理或者对相同的问题作不同的处理。 玩忽职守罪: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该罪主要也有两种表现形式:第一种是不履行职责,即对于自己应当履行的,而且也有条件履行的职责,却违背职责而没有去履行。擅离职守,撒手不管,或虽未离职守,但却不尽职责,该管不管,该作不作,听之任之。第二种表现形式是不认真履行职责,指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违反职责规定,马虎草率、粗心大意、敷衍搪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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