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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度嵊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同意后,于近日起开始实施。
申请廉租房条件
根据《细则》,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申请家庭成员中,申请人须在2001年12月31日(含)前具有本市常住城镇居民户籍,并至2007年12月31日前年龄满40周岁;其他家庭成员须具有上述范围城镇户籍两周年及以上。 申请家庭应为已依法领取市民政部门核发的《嵊州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或市总工会核发的《嵊州市特困职工证》,同时,申请家庭须无住宅房屋或按户计算每户已有住房面积不足36平方米,同时按家庭成员计算人均已有住房面积不足12平方米。
保障形式及对象
廉租住房保障形式包括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等。 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指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申请人及配偶年龄均不满55(不含)周岁的家庭,通过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实物配租指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申请人及配偶年龄均已满55(含)周岁或烈属、重残疾等特殊困难的家庭,视房源情况优先提供廉租住房由其租赁。 租金核减指对现承租公有住房的保障对象,其保障面积部分按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缴纳;保障面积超过现承租公有住房面积的,超过部分的面积按标准发给住房租赁补贴。
保障面积及补贴、租金标准
《细则》还明确了廉租住房保障面积及补贴、租金标准。(下转第2版)(上接第1版)保障面积标准按每户家庭住房面积计算,廉租住房保障面积=36平方米-申请家庭已有住房面积;按人均计算,廉租住房保障面积= 12平方米×家庭成员人数-申请家庭已有住房面积。 每月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标准为市区5元/平方米,享受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市区每户每月发放的住房租赁补贴=核定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积×5元,甘霖、崇仁、长乐、三界、黄泽等五大集镇及其它乡镇的补贴标准为市区标准的80%及70%。 列入实物配租的市区保障户其保障面积内的租金,按现行公有住房租金的50%交纳租金,其它乡镇按照当地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50%交纳租金,超面积部分按现行公有住房的租金标准交纳租金。 廉租住房申请采取由住户申请,乡镇、街道初审,报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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