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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今日嵊州
作者:
陈国波
2007年07月20日08:3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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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从市交警大队获悉,为全力配合全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整治工作,进一步提高摩托车上牌率,从7月18日起至10月20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无牌无证摩托车上牌政策作适当调整。 据了解,此次政策调整是本着“先纳入管理,后规范完善”的原则,对符合国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已列入原《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并有合法来历凭证的摩托车,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给予办理牌证。对2004年3月31日前购买且符合相关规定的摩托车,在办理牌证时有关资料不全的,车辆所有人则可通过下列办法办理:一是车辆的旧式发票或《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注册登记联遗失的,可凭其他联发票(包括售车单位存根联发票)复印件及售车单位证明办理,如国产摩托车整车合格证遗失的,车主须到售车单位申请补发,补发确有困难的,可凭售车单位或车辆生产企业出具的注有车辆生产厂名称、厂牌型号、发动机号、车身(车架)号、出厂日期的证明办理,如车辆销售单位或车辆生产企业已倒闭以致无法出具证明的,车主可前往村(社区)出具购车事实证明后办理;二是对车辆没有进行新车注册登记即转让的,现所有人可凭原所有人、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办理,如原所有人确实难以找到,经村(社区)证明购车转让事实,由辖区派出所签署被盗抢核查意见后并经登报公告后办理,如属协议抵偿债务的,凭双方协议办理,如属人民法院调解、裁定或者判决所有权转移的摩托车,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 此外,在办理无牌无证摩托车上牌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对走私、有被盗抢嫌疑以及非法拼(组)装的摩托车,仍将依法予以处理。同时,如车主对此次政策调整有不明白之处,也可到市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办证大厅(北直街367号)或致电83182032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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