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嵊州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请条件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户籍条件。申请家庭成员中,申请人须在2001年12月31日(含)前具有本市常住城镇居民户籍,并至2007年12月31日前年龄满40周岁;其他家庭成员须具有上述范围城镇户籍两周年及以上。
“申请人”为申请家庭户主,家庭户主以户口本记载为准。申请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可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代理人,并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其他家庭成员”是指下述人员:
(1)与申请人及配偶实际共同居住的未婚子女,含异地就学(不包括境外)学生、现役义务兵、申请时未满10年的现役士官、服刑人员;
(2)与申请人及配偶实际共同居住的具有城镇居民户籍的父母;
(3)与申请人及配偶实际共同居住的有法定抚养、扶养、赡养关系(证明)的其他成员。
(二)经济条件。申请家庭应为已依法领取市民政部门核发的《嵊州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或市总工会核发的《嵊州市特困职工证》。
(三)住房条件。申请家庭无住宅房屋或按户计算每户已有住房面积不足36平方米,同时按家庭成员计算人均已有住房面积不足12平方米。
“已有住房面积”,是指家庭成员2001年12月31日以后曾拥有的私有住房,包括房改房和住房货币补贴部分、集资建房、解困房、通过市场方式购买的商品住宅和二手房,以及获赠与、继承等途径获得的各类自有住房;拆迁安置住房(包括拆迁货币补偿的原住房及待入住的拆迁安置房)和现承租的公有住房中免缴租金或者应缴租金低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面积部分。
2001年12月31日离婚后属无房户的,其离婚时原有住房面积按一半计入其已有住房面积。
建筑面积与使用面积的换算系数:成套住房使用面积乘1.4;非成套住房使用面积乘1.25。
二、保障形式及对象
廉租住房保障形式,包括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等。
(一)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申请人及配偶年龄均不满55(不含)周岁的家庭,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二)实物配租: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申请人及配偶年龄均已满55(含)周岁或烈属、重残疾等特殊困难的家庭,视房源情况优先提供廉租住房由其租赁。因廉租住房套型等因素,对获得廉租住房保障面积不足20平方米的实物配租保障对象,一般实行发放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形式。
获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可以选择实行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形式。
“重残疾”,是指已取得有关部门核发的二级及以上残疾等级证书的人员。
(三)租金核减:对现承租公有住房的保障对象,其保障面积部分按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缴纳;保障面积超过现承租公有住房面积的,超过部分的面积按标准发给住房租赁补贴。符合实物配租保障条件的,可由其书面申请腾退原承租的公有住房后,实行实物配租。
三、保障面积及补贴、租金标准
(一)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按每户家庭住房面积计算,廉租住房保障面积=36平方米-申请家庭已有住房面积;按人均计算,廉租住房保障面积= 12平方米×家庭成员人数-申请家庭已有住房面积。
(二)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标准:每月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标准为市区5元/平方米。享受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市区每户每月发放的住房租赁补贴=核定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积×5元。甘霖、崇仁、长乐、三界、黄泽等五大集镇及其它乡镇的补贴标准为市区标准的80%及70%。
(三)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列入实物配租的市区保障户其保障面积内的租金按现行公有住房租金的50%交纳租金,其它乡镇按照当地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50%交纳租金,超面积部分按现行公有住房的租金标准交纳租金。
四、申请程序
采取由住户申请,乡镇、街道初审,报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方式进行。
(一)申请。由申请人或申请代理人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廉租住房受理窗口)领取《嵊州市廉租住房申请表》(以下称《申请表》),并如实填写。填写后的《申请表》送所在社区、街道、乡镇对其户籍、经济、住房等情况进行确认,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如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应分别由居住地和户籍地社区、街道、乡镇确认,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其中有工作单位的,应先经所在单位对上述情况进行确认。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表》。《申请表》应按要求填写并由单位和上级部门以及社区、乡镇、街道等盖章后有效;
2.市民政局核发的《嵊州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明》或市总工会核发的《嵊州市特困职工证》原件、复印件;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本原件、复印件;
5.家庭成员是否已由所在单位解决住房或已参加过房改(含住房货币补贴)的有效证明(证明材料需所在单位或相关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
6.申请家庭《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承租公房的应提供《公房租赁证》(或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7.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如烈属、重残疾等有效证明。
(二)受理。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表》和其他材料进行核实,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对申请事项属于职权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受理;
2.对申请事项不属于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第一次公示。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后,将申请家庭的情况在申请人所在单位和现居住地等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
(四)审核。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联合审核小组对申请家庭成员户籍、经济、住房等基本情况进行核查。申请人和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批准给予相应的廉租住房保障;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联合审核小组成员另行确定。
(五)第二次公示。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廉租住房申请家庭,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在本市新闻媒体、申请家庭居住地与户籍地社区、街道、乡镇和有关单位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家庭成员姓名、经济收入及住房情况等。公示期限为7日,以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六)认定。对经公示无异议的(包括有异议但经核实排除异议的),经市住房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申请表》上签署“公示无异议”和享受何种保障形式的意见,并通知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对公示期间有投诉举报的,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家庭,取消其申请资格并以书面形式告知。
五、租赁及管理
(一)对实行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与其签订《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并自批准的当月起定期发给住房租赁补贴,一般每半年发给一次。
(二)对实行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与其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保障对象应当按时向廉租住房经租单位缴纳租金;确有困难的,经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缓缴租金。
(三)对实行租金核减的保障对象,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租金核减认定证明,证明书应载明原承租公有住房的面积、享受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每月可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核减的租金金额、应缴纳的租金额等内容。保障对象按租金核减认定证明明确的应缴纳租金额每月向公有住房经租单位缴纳。
(四)实行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应当在领取住房租赁补贴后的30日内,将其住房租赁合同或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住房的情况报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每年对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进行复核。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作《嵊州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年度审核表》,交由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填写后送所在单位及所在社区、街道、乡镇审核后;报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再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民政局、市总工会作出复核结论并备案。在复核中认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全部或部分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自作出复核结论的下一个月起停止或部分停止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同时说明理由。
(六)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基本情况发生变化后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其户主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0日内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民政局、市总工会进行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和有关规定,相应作出维持、改变或者停止给予廉租住房保障的书面处理决定,同时说明理由。
(七)从事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实施工作的部门和单位、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违反国家、省和绍兴市有关廉租住房保障管理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予以处理。
六、附则
(一)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住房面积均按建筑面积计算。
(二)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另:
根据2007年度的计划,现将申报时间、地点等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1、申报时间:2007年8月1日至2007年8月31日
2、申报地点:嵊州市房地产管理委员会便民服务中心(城中路90号一楼)
3、咨询电话:83331982 83331979 4、投诉电话:12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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