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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劳动保障局和市财政局联合转发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200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决定从2007年7月1日起,适当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这次调整范围和对象为:全市企业(包括行业单位)中,2006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 调整办法和调整水平为:企业退休(退职)人员按月人均125元的额度调整基本养老金,其中,普遍调整基本养老金为月人均103元,在此基础上,按月人均22元的额度给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技师和部分退休早、养老金偏低的退休(退职)人员适当提高调整水平。 普遍调整基本养老金,具体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退休人员按人均57元的标准调整。退职人员按每人每月40元的标准调整。第二部分,退休(退职)人员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长短确定月调整标准。具体标准为: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1.6元。 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下列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再增发基本养老金: 退休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高级技师资格的退休(退职)人员可适当增发养老金。其中:教授级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增发60元;其他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技师每人每月增发50元。 2005年底前男性年满70周岁、女性年满65周岁及其以上的退休(退职)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发1.5元。 在2006年度内,刚年满80周岁(192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出生)的退休(退职)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发1元;男性刚年满70周岁(193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出生)、女性刚年满65周岁(194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出生)的退休(退职)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发2.5元。
在执行省政府文件精神的基础上,市劳动保障局和市财政局结合我市实际,还提出了三条补充意见: 一是1999年在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扩面中纳入由市社保局发放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普调部分按缴费年限满十年的标准调整基本养老金,每人每月增加73元;适当倾斜部分与其他退休人员同样的标准执行。 二是参加我市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保养人员,普调部分按退职人员缴费满十年的标准调整基本养老金,每人每月增加56元;适当倾斜部分分别按缴费年限满十年和年龄段规定执行。 三是对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高级技师资格的退休(退职)人员,凭有效证件到市劳动保障局工资科审核后,由市社保局按规定的增资标准发放(去年已审核的今年免审)。其他增资对象,由市社保局按规定直接办理调整基本养老金手续,并直接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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