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今日嵊州
作者:
钱胜军
2007年09月06日09:40:33
|
|
|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建设管理,依法整治违法建设,规范城乡建设秩序,加快建设现代化宜居城市,近日,市府办发出了关于农村建房和整治违法建设补充规定(嵊政办〔2007〕108号),对以前的有关文件进行调整和完善。 根据补充规定,除老城区外,对有关村分为严控村(居、社区)、控制村(居、社区)和一般村(居、社区)。严控村(居、社区)不得新批建房,原则上控制翻建和修缮,如需翻建和修缮按规定程序报批。控制村在3%的审批指标内允许符合建房条件和规划的村民按规定审批建房(包括新建、翻建)。原面积、原高度、原四至的修缮审批不计入3%的指标。一般村按原规定审批,不受3%指标的限制。补充规定明确老城区的东圃、北郊、工农、桥东、高版、捣臼爿、东南、仙人坑、艇湖和城南的马桥、高家、宓家、笆弄为严控村(居、社区),同时对翻建和修缮的审批作出了具体规定。 该补充规定还在防范和处置违法建设方面进一步明确了职责及考核办法。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