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村规模调整后,村级管理区域扩大,工作任务加重,对村级配套组织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根据《浙江省村级组织工作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以及市委、市政府的文件精神,长乐镇党委政府府结合实际,及时出台了《关于行政村调整后村级配套组织建设的若干意见》。《意见》对调整后行政村的组织设置及人员选配提出了指导性建议,要求各工作片、行政村的干部切实担负起重任,发挥干部群众的主观能动性,进一步规范新村运作的操作和统筹兼顾工作,确保村级配套组织建设在过渡阶段能够平稳、有序、顺利地开展新村工作。